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有無次數限制?

  該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處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不限次數。是以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在5年內未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而於屆滿5年後移轉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買賣土地房屋所涉及的租稅法令相當繁複,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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