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其他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將車輛號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未依規定繳回,而轉賣、移用使用牌照將加以處2倍罰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該處提醒車輛使用人,移用使用牌照處重罰,投機者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