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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收到100年房屋稅繳款書,看到房屋仍課有營業用稅率房屋稅,質疑原經營的冷飲店,已經關掉一年多了,為什麼稅捐機關沒有主動將房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呢? 

該處為此提出說明,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申報之義務,民眾於自有房屋開設冷飲店,若因故不再營業,應於辦妥停業或歇業登記後,於30日內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便儘早改按較低稅率計課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解釋,目前房屋供營業用之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距2.5倍,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未供營業使用並未放置營業相關物品時,如變更供住家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未辦理變更使用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又如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類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應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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