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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捐稽徵處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原有房屋業經法院強制執行,已拍定歸他人所有,稅捐稽徵機關為何還向其催繳該房屋以前所欠之房屋稅? 

該處指出,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被法院拍賣之房屋,新所有權人係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成為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在此之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人(即債務人)負責繳納。該處並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後,原所有人持有期間所欠繳之房屋稅,如因拍定價金不足分配,致未獲清償時,該欠稅數仍為債務人名義,故仍應向原所有人催繳。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地方稅疑義,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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