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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小姐詢問,2個兒子今年都新購房屋土地,為何只有1個兒子收到地價稅稅單,另1個兒子的地價稅稅單迄今未收到?

   

稅捐處表示,地價稅以納稅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查楊小姐2個兒子,1個兒子所買房屋土地今年8月過戶,另1個兒子係9月過戶登記完成,故今年9月登記完成過戶土地,於107年度非納稅義務人,故無地價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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