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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於上個月出售一棟房子和一筆土地,並委託代書辦理過戶,因為立約日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經設籍後修改立約日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還要再繳一次印花稅嗎?

稅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及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1339號通知規定,第一次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契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因此,上述契約既已交付使用並繳納印花稅,且其又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並不能因無法履行而主張退還已納稅款。其事後重新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係屬雙方立約人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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