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到稅捐處表示,因出外工作,不住在戶籍地,沒收到稅單,為什麼要被處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已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因此,如果民眾已於稅捐稽徵機關留有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通訊地址,則稅捐稽徵機關會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該處提醒民眾,如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留有通訊地址,稅捐稽徵機關會向戶籍地寄送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一旦繳款書寄存在郵局,就發生合法送達效力,過了繳納期限未繳,依法即須加徵滯納金。如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則會被處1倍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再次提醒民眾,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使用牌照稅的核課,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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