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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不動產,如有發生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稅捐稽徵機關均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稅率之房屋稅。同樣地,當房屋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時,無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依規定皆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處提醒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新所有權人,請依規定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逾期申報或匿報、短報等情形被查獲時,除應納之本稅外,應加徵怠報金或處罰鍰,請民眾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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