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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因為出國超過2年以上,原經稅捐處核准免稅的車輛卻被稅捐稽徵機關補稅,為此感到非常疑惑與不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是為了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障礙情況,可能無法駕駛車輛,有由共同生活的家屬負責接送的需要,因此,給予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戶親屬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也就是一般通稱的1戶1輛免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按照戶籍法第16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所以,一旦被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就不符合免稅的要件,必須要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稅處呼籲民眾,由於國人到國外工作漸趨普遍,如果有前述情況,請預先處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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