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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企業經營環境日益國際化,本國企業將金融暨保險服務、技術研發、運輸補給、能源供應等業務改由國外業者提供,自身專注於核心業務者增多,那麼雙方書立的契約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本國公司如與外國事業簽訂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本國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需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屬於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該契約如有未貼用印花稅票的情形被查獲,依印花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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