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常因小孩就學或個人就業等各種因素,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址並不一致,也沒有向監理機關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導致因延遲繳納使用牌照稅被加徵滯納金,甚至將未稅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之案件,屢見不鮮。

稅捐處更進一步說明,目前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份開徵繳款書郵寄時會以該車輛行照上的車籍地址為準,若民眾因故並不住在該地址,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稅捐處會改以後者當作優先寄送地址。只是仍請民眾謹記,一旦該增設之通信地址失效時,務必再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或刪除。

稅處特別提醒車主,辦理戶籍遷徙時,可於高雄市戶政事務所現場填妥「通報作業民眾同意書」,由戶政人員通報監理機關變更車籍地址,即可免於奔波;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動時,可上高雄區監理所網站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填妥資料後郵寄該所,即可辦理變更。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07)741-0141轉270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http://www.khtb.gov.tw,請民眾多加使用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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