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之潮流,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行政院於103年1月13日同步發布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在本次修正條文中,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如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面積,即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其適用順序可由當事人自行擇定;未擇定者,才依修正前該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的順序適用。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本次修正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稅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擇定適用順序計算到該規定的面積限制為止;如果未擇定,則其適用順序為: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2.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3.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4.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稅處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前述情況,於申請時記得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地價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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