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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如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指出,每年皆會對轄區內工業用地稅率土地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如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土地,不按原核准用途使用,而未在30日內向該處申報致短繳稅款,將被補稅處罰。

該處提醒,納稅人未在30日內申報致短繳稅款,而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只須將原應補繳之應納稅捐加計利息繳納,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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