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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規定,取得房屋的新所有人,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將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且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之課稅資料仍為原所有人,恐影響自身權益。稅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其它地方稅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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