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若在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表,記載收款金額以示收訖,仍屬銀錢收據,依稅法規定,應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多數房屋出租人以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表內簽收租金,未另外開立收據,經常發生漏貼印花稅票的情形。一旦承租人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因其他原因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不可不慎。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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