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2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如果沒有如期繳納,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了應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請車主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公路外,還包括靜態的停放於公路、公有停車格及巷弄等。目前除了於交通要道,架設有數位攝影機拍攝車輛,並運用車牌辨識系統,對欠繳使用牌照稅或未依限期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之車輛過濾予以舉發外,路邊收費停車格資料,經核對過濾後,如有未完稅車輛,也會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案件舉發送罰。

稅處特別呼籲車主,當您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請務必儘速於期限內繳納,如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可至稅處或監理機關查詢補單繳納,以免因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遭處罰鍰,而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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