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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詢問,伊於去年12月初買一部新車,已在監理機關繳交使用牌照稅辦妥新車領牌手續,今年3月底又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質疑不是才剛繳過,為何又要繳稅?

稅處說明,101年12月初買車,在監理機關繳交使用牌照稅辦妥新車領牌手續,其初領新牌所繳的使用牌照稅,係從新車領牌日計算至101年年底(12月31日止)的稅額,而今年收到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則係繳納102年全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稅單,故今年仍應於繳納截止日即4月30日前繳納牌照稅。

稅處籲請車主留意,使用牌照稅開徵期為每年4月,營業用車分上、下期(4月、10月),收到繳款書應儘速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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