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有毀損不堪使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辦妥手續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徵,如已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稅捐處指出,最近時有民眾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強制執行後,表示車輛早已廢棄不用,不應再課徵使用牌照稅;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車輛不擬使用,應向交通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因此,車輛所有人未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或停駛手續者,視為繼續使用。

稅處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注意,為保障自身權益,車輛因故不能使用或不繼續使用者,應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或報停手續,以免因車籍資料仍存在,每年使用牌照稅仍要繼續繳納。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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