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臨櫃洽詢,房屋1樓經營自助餐店,2樓以上供住家使用,是否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夠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除直接影響房屋稅之課徵外,也有可能對地價稅之核課造成影響,所以,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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