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房屋係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舉例來說,房屋原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於1151月起供自己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要件,應在115323日(原3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主動向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住家用,115 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現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倘符合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不納入房屋稅差別稅率戶數計算之房屋(如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等),納稅義務人也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主動申報,才能適用較低之非自住住家用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的頭像
khtb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