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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公司有一筆土地,因土地使用變更,而捐贈與政府一定比率之價金,可否於該筆土地出售移轉時,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費用,得自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者,僅以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為土地使用變更而捐贈一定比率之價金,並非上揭土地稅法所定之減除項目,依法應不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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