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稱107年房屋稅稅單沒有收到,為何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說明,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依規定並不侷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或應受送達人服役中,得向其父母或配偶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等,均為合法送達。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以將文書交付與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上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若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自寄存機關收受寄存文書之日即為送達;另登載於報紙為送達之公示送達方式,亦為合法送達。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民眾接獲稅單請務必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捐,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最高15%的滯納金,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薪、扣存款等程序,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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