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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所以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依法享有得以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資格。

     該處提醒各位計程車運將朋友,如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交通裁決單位註銷牌照,不僅會喪失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資格,如果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在此叮嚀各位計程車運將朋友,忙於載客之餘,仍請記得按時辦理車輛檢驗,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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