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因離婚對夫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該處說明,夫或妻之一方於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非取回其原有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本案陳小姐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日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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