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出租即不符合優惠條件,應依使用情形改課。但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已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清冊,主動按所適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另外,公益出租人應於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22日前),向所屬分處或官網(https://www.kctax.gov.tw)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僅能自申請之當年()起適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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