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的房子已經幾年沒繳房屋稅了,為何今年又收到房屋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坐落高雄市之房屋,只要房屋現值在10萬6,000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就可免徵房屋稅。但如該免稅房屋之使用情形變更,例如部分或全部面積變更做為營業使用,則未做住家使用部分之面積,就要恢復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又表示,經詢問陳先生告知其房子自去(108)年11月起供某小吃店營業使用,因此,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月起按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他今年收到的房屋稅單是課徵去年12月至今年6月(共7個月)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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