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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各項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費用,如雷射醫美或矯正牙齒等,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每件應按收據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收取保險對象依健保法規定應部分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則免徵印花稅。舉例說明,張先生到診所就診掛號費100元,部分負擔費用50元,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外之自費醫療費用800元,則該診所需就掛號費100元及自費醫療費用800元合計900元,按4‰貼用印花稅票3元。

該處呼籲,各醫療院所書立的醫療收據頻繁且多,為避免印花稅票短漏貼而受罰,可就近向轄區所屬分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還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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