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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農地上之農舍是否免繳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地上供人居住的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農舍為房屋稅課稅標的,但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用途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除符合上述免徵房屋稅的房屋,不論作營業、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等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果您的房屋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減免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減免;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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