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為加速市容更新,房屋如屬危險及老舊拆除重建者,可申請減免地價稅,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發布日期:106年5月10日)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若經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案,起造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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