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104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之「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已於108年11月13日屆滿4年,基於維護地方自然景觀永續發展並支應財政需要,市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重新制定自治條例,繼續課徵此種特別稅,該自治條例經本市議會三讀通過,並於108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土石特別稅將繼續徵收4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在本市採取土石應課徵特別稅,但採取海砂、下水道清淤疏濬工程之砂石及依法不須取得許可之採取情形除外。該特別稅是以採取土石之行為人,及土石標售、價購案之得標人或價購人為課徵對象。課徵標準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依土石實際採取數量徵收特別稅,但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30元,則按該價格課徵,不足一立方公尺者不計入課徵。整體來說,重新制定之自治條例仍延續既有之規定,但免稅額由100元提高為300元,是新舊法規最大差異之處。

該處提醒相關業者,如經查獲違規採取土石者,將依實際採取數量課徵特別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罰鍰,每次罰鍰最高不超過10萬元,切勿心存僥倖隨意盜竊自然資源,以免被查獲補稅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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