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不要將故障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誤以為沒有實際行駛道路,就沒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而受罰問題。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或停車格,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如果車子因故障暫不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且請勿停放於公共道路(包含路邊停車格),以免遭查獲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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