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所有房屋僅使用一張辦公桌約3平方公尺供聯繫作營業使用,其餘部分均作住家使用,為何房屋稅營業面積比實際的還要高,而至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面積最低不得少六分之一,經瞭解陳小姐所有房屋為60平方公尺,其營業部分,面積最低不得少於1/6,即10平方公尺,因此核課陳小姐所有營業面積10平方公尺,自住面積為50平方公尺。

稅捐處特別提醒,若嗣後房屋使用有變更,如營業商號遷出或註銷等,請於使用情形變更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請。建議您可以網路代替馬路,利用高雄市稅捐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或「手機」掃描下列QR-CORD直接申辦,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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