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父母把名下土地過戶給子女時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依父母與子女訂立買賣或贈與移轉契約,按土地漲價數額以累進稅率20%~40%核定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若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出售要件、且係訂立買賣移轉契約,則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主張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父母移轉土地予子女,除了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因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所以除了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外,仍應洽各區國稅局辦理有關贈與稅申報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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