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領用臨時牌照,如果逾期未向監理機關換領使用牌照,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責令補稅領照外,並處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1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除了要補稅領照外,還要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已領用臨時牌照者,在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使用,應及時向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正式牌照,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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