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要以為車輛老舊、故障不繳納使用牌照稅,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沒有行駛道路就沒事。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共道路之停車格,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如果車子老舊不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報停前1日;若想要再使用車輛,只要在一年的停駛期限內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手續即可。再次提醒民眾,如果您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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