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詢問有關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問題,但該處發現該筆農地所要移轉的對象為「公司」,查與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承受人資格不符,縱然土地所有權人已取具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法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移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非上述所列之移轉對象時,則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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