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來電詢問,10年前賣房子時土地增值稅已經適用10%稅率課徵,最近想出售持有30幾年之老屋,聽朋友說還有1次可適用優惠稅率的機會,該如何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要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1、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4、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6、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處進一步說明,劉先生之前已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劉先生最近要出售之房地符合上述全部規定時,仍可申請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減輕其土地增值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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