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申報後,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當事人因故解除契約,應由雙方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契稅承辦單位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嗣後雙方如果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包含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另應留意撤銷申請書所蓋的印章,是否與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上的印章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稅捐處補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