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名下房屋已經好幾年免繳房屋稅,為何今年又接到稅單。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6千元(高雄市本年度標準)以下,免徵房屋稅。陳先生名下房屋原全部供住家使用且房屋現值低於10萬6千元,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所以不會接到稅單。但該房屋因自今年起當店面營業使用,已經不是供住家使用,所以無法繼續適用免稅,自今年供營業使用日之次月起恢復課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現值在10萬6千元以下,而一部分供營業使用,一部分供住家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即營業用部分按實際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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