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顧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經濟弱勢族群,政府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子出租,只要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就可享1.2%的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該處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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