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創業模式日趨熱絡,為配合新型態營業活動,並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財政部已放寬以行動裝置創業者之房屋稅,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如係以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創業之營利事業,以其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就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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