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一年內出售該房地時,是否比照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高雄市政府都發局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該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依「高雄市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惟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以及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換言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出售時,土地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捐處提醒民眾,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地,依「高雄市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其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須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享有節稅優惠,請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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