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交由環保廠商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一日止。       

   

該處指出,車輛因遭颱風侵襲受損不堪使用,如持證明文件向監理     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處呼籲,車輛所有人務必取得環保廢棄回收商出具之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及2面車牌向監理單位申辦報廢登記,手續才算完成,勿將車輛棄置路旁,因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或在公共道路上違規停車,包括「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者,除了要補稅外,還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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