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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