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自107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止4個月,針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視為農地案件),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展開清查作業。

該處說明,所謂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並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於土地移轉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辦理清查,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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