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107年度清查作業已展開。

該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的土地地價,如果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以減輕因換屋而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為避免當事人為逃漏土地增值稅而辦理重購退稅,於退稅後即出售新購之土地或將其轉作其他用途,而未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此類案件核准退稅後,稅捐稽徵機關都依規定管制,管制期間為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在該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須追繳原退還稅款。因此,為避免被追補稅款,該土地於管制期間內不得再行移轉,並須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捐處提醒民眾,若土地所有權人於管制期間內死亡,將以繼承人為列管對象,持續列管至5年期間屆滿為止。因此,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