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將名下所有房屋出租,卻常搞不清楚,租賃契約需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往往在不須貼花的契約上貼花,冤枉多繳印花稅,或者因未貼花而擔心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但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表示收訖,因具有代替收據的性質,就需要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亦呼籲納稅人,印花稅票可到郵局購買,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貼足的印花稅票要記得依規定銷花,這樣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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