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不要將故障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誤以為沒有實際行駛道路,就沒「使用」問題,而不繳納使用牌照稅。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如果車子因故障須修復暫不使用,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倘若需再使用車輛,只需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手續即可。再次提醒民眾,如您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請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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