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依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可不受3輛之限制。
       

該處呼籲本市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如欲申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須向本市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持憑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種車」字樣及特殊車種行車執照,依規定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