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獎勵興辦社會住宅,並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已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經市議會三讀通過,並於107年5月24日公布施行,市府期盼透過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讓市民能租住適當的住所,落實社會住宅政策及保障市民居住權益。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社會住宅是只租不賣,除以新建、增建、改建或購買建築物等方式興辦外,也可以包租代管方式辦理,所謂「包租」是由租屋服務業者當二房東,包租民間住宅3年,再轉租及管理,而「代管」是業者協助媒合房東、房客簽約及代管,簡單來說,包租代管是利用民間空屋轉作社會住宅。
 

高市稅處李瓊慧處長說明,興辦社會住宅享有的租稅優惠依興辦方式區分,包租代管以外方式興辦,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包租代管方式,則地價稅減徵50%,房屋稅減徵20%。此外,將房屋出租給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經濟社會弱勢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李處長說自治條例主要是透過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
該處強調,自治條例是回溯自住宅法公布生效日即106年1月13日施行,因此在該日以後,參與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的房東,或將房屋出租給經濟社會弱勢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租稅優惠。而在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符合規定的房東,應於自治條例公布日起60日內申請,也就是107年7月22日前,因7月22日為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7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有優惠。

處特別提醒,房東如果在業者「出租住宅申請書」已一併申請稅捐減免,業者受理後會將相關資料送都發局審核,再由該局提供稅捐處,該處接獲通報會立即辦理稅捐減免,民眾不用擔心,至於沒有一併申請的房東,也可另行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請務必儘速依限申請確保權益。如有相關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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